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有關無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受贈父或母之不動產,父母之一方復不能行使代理權時,該贈與得否不受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已代理規定之限制
時間2009/10/02 17: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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