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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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函令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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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嗣因繼承或贈與移轉,如欲繼續課徵田賦,仍宜維持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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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13: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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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29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嗣因繼承或贈與移轉,如欲繼續課徵田賦,仍宜維持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