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函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其面積究係指有效面積抑或指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面積疑義
時間2009/06/04 0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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