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不動產說明書製作、簽章、解說及交付之時機,應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前為之,始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時間2009/02/05 1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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