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賦稅函令新訊
標題核釋「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規定,94(含)年度以後出售87 至93 年度期間取得之股票股利得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核實減除其面額
時間2008/06/13 16:48:50
內容
附件下載960907核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