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法規
標題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時間2008/06/04 15:18:47
內容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民國96 年12 月12 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31 號令
茲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強制執行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第 二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第 三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