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賦稅函令新訊
標題訂定「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時間2008/06/04 14:02:28
內容訂定「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院臺建字第970080710 號令
訂定「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附「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出售出租臺 灣 省 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臺北市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八十九萬元以下高 雄 市 一百零七萬元以下五十九萬元以下
第三條 前條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第四條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