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時間2008/06/04 14:00:22
內容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7年1月31日內授營宅字第970800903 號函
要旨:關於租金補貼申請人檢附之租賃物文件所載用途別為「店鋪公寓」、「套房辦公室」等不同字樣,能否核給租金補貼1 案。
內容: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九點規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爰若申請租金補貼者所附之租賃物文件所載主要用途別不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則未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