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時間2008/06/04 10:56:38
內容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
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附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