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關於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人名義變更登記時,得否免繳納登記規費,請主管機關應視是否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18 條、存款保險條例第37 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 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納登記費判斷
時間2008/06/03 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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