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倘符合民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而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時間2008/06/03 16:52:21
內容內政部民國97年3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2324 號函
要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倘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而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內容:按「按民法第1164 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惟如符合民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仍可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冊,修訂四版,頁43 註51;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2837 號裁判意旨參照)。」為法務部上開號函所明釋,本案被繼承人楊○○君遺有多筆不動產,倘符合民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繼承人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而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