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法規新訊
標題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
時間2008/06/03 16:43:52
內容行政院民國97年3月27日院臺財字第0970009849 號令
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依本辦法贈與之不動產,由宗教團體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監督其使用,並應受下列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財團法人解散時,依本辦法受贈之財產,應歸屬於國有。
二、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但移轉對象為原受贈法人章程所定分支機構或附屬作業組織依法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並經該宗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定典權、地上權或抵押權。
四、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移轉權利。
前項限制事項,受贈人應以書面承諾,並記載於法人捐助章程,其中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限制,並分別註記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
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承受所有權者,仍應受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並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