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有關「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 點執行疑義
時間2008/06/03 13:50:46
內容內政部民國97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70803151 號函
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 點第1 項第4 款:「...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尚無租賃住宅事實者免附)」;同規定第8 點規定:「(一)於核發租金補貼證明時已有租賃住宅事實者,自核定之日所屬月份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二)於核發租金補貼證明時尚無租賃住宅事實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租賃住宅,並於簽訂租賃契約後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租金補貼一年。」,綜上,申請人於申請租金補貼時已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者,自核發租金補貼證明之日所屬月份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
一年;若租金補貼申請人於取得租金補貼證明後始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則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該租賃契約完竣之月份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