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有關函請釋示租金補貼核定戶是否得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時間2008/06/03 13:49:24
內容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7年4月22日營署宅字第0970021577 號函
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請住宅補貼者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重複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爰若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為租金補貼核定戶,應駁回其申請,惟若其放棄原有租金補貼,則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