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其他解釋函令
標題關於出租國宅申請案審查疑義
時間2008/06/03 13:31:53
內容內政部民國97年4月1日內授營宅字第0970054893 號函
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5 條規定:「經承購或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家庭,不得另行承購、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故已承購或承租國宅者,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不得另行承購、承租國宅。
二、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4 款:「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故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所得收入,均應計入家庭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