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賦稅函令新訊
標題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是否應依土地稅法第28 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時間2008/06/03 13:29:35
內容財政部民國97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600361070 號函
主旨: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是否應依土地稅法第28 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8月14日北市財稅字第9631339500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180 號解釋意旨,土地增值稅之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符合租稅公平之原則。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因承買之部分共有人兼具出賣人之身分,其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另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後,應將承買之部分公同共有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潛在應有部分通知地政機關並副知該共有人,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