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函令新訊
標題為重測地籍調查表記載一致而發現面積計算錯誤,土地所有權人認界址尚有疑義登記機關不得逕行辦理更正
時間2008/06/03 13:11:48
內容內政部民國97年4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700640108號函
主旨:為重測地籍調查表記載一致而發現面積計算錯誤,土地所有權人認界址尚有疑義,未同意登記機關辦理更正,得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 條規定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案。
說明:查「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二、抄錄錯誤者。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 條所明定。該規則係土地法第47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且前開條文係經本部95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50180646 號令修正,本件旨開測量錯誤情形,請貴府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關於「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9 點規定:
「⋯⋯⋯所稱『技術引起者』,係指複丈時,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 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本部將於未來修正時一併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