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地政法規新訊
標題修正「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時間2008/06/03 12:25:39
內容內政部民國97年4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9號令
修正「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
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